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有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与质量监测工作应当相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抽查和质量监测的检验工作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检验费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