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四章 辞职、撤职与监督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被任命人员的监督,受理公民和单位对被任命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依法认真处理。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提出询问和质询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方式,对被任命人员实施监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