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四章 辞职、撤职与监督第十八条已修改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职务;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撤职案的提出和表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