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五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省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新一届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职务无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