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四条已废止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象事业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