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测量标志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纳入同级财政,用于测量标志的管理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省测绘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