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测绘管理部门或者省测绘管理部门委托的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负责接收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向汇交单位出具汇交凭证,并及时移交保管单位。

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实行无偿汇交。

省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