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甲级测绘资质按照国家规定审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由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受理,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批。测绘资质审批的具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测绘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和出租。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