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章 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管理部门的意见。测绘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反馈意见。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已有适宜测绘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要进行测绘的,有关部门应予审查。确属重复测绘的,不得批准立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