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测绘标准第十条已废止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一个城市或者行政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全省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