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或者为逃避超限运输检测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二)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

(三)拒绝、阻碍公安机关、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