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保护管理/第四节 公路附属设施保护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绿化、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