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在公路和公路两侧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管线等,应当与交通安全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灯光信号、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