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保护管理/第四节 公路附属设施保护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在公路和公路两侧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管线等,应当与交通安全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灯光信号、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