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保护管理/第二节 公路及公路用地保护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申请前款规定事项的,申请人申请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的材料、颜色、外廓尺寸、结构安装、灯光亮度、设置地点、间隔距离等应当符合规范要求;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非公路标志的设置和维护规范,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