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八条有效设立合作社,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作社的成立日期。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