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十条有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登记并给予书面说明。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