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