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国家工作人员在技术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