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修改通过编造虚假技术合同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其认定登记证明,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并可对当事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享受的税收等优惠,由有关部门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