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自主安排使用属于本县的财政收入,调剂本县财政预算,制定本县财政管理实施办法。

自治县财政依照国家规定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转移支付,以及上级国家机关确定的其它方式的照顾。同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共享收入全部返还的照顾。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根据财力情况,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民族机动专项资金、预备费和民族工作经费。

地方法规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