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并将贯彻执行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整理成书面材料转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承办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办理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