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处罚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