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生态和资源保护第十五条已废止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以及水等自然资源,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维护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