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八条已废止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环境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规划等部门在规划制定、调整和实施中,应当做好消防站、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及消防装备的规划、立项和建设等工作。市政、供水、供电、通信、交通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