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考评范围。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省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