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

驻琼部队、武警、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医疗救护、环卫、环境保护、气象、民航、铁路、港口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参加政府统一领导的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