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和应急救援第五十条已废止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实施应急救援,不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的,可以将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的损耗情况,报告火灾或者灾害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后,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