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和应急救援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24小时值班备勤,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动,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公安派出所接到火灾或者其他灾害事故报警,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并先行组织群众扑救初起火灾或者实施救援;消防队到达后,公安派出所应当配合消防队做好警戒等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