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火灾预防第四十条已废止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消防安全培训:(一)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二)消防中控室监管员、防火巡逻员、火灾报警系统操作员、固定灭火系统操作员;(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四)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五)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管理、操作的人员;(六)人员密集场所的有关从业人员;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