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二十条已废止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可以采取聘用合同制消防员或者消防文职人员等形式补充消防力量。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