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四条已废止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二)对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四)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按照规定组织火灾扑救和火灾事故调查;(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