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已废止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安排时段或者版面无偿发布公益消防安全信息,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公共场所应当利用场所内的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