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教育职工、青少年、妇女和残疾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