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负责国家工作人员选任工作的机关对拟提拔使用的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当将其法律知识水平和执法实绩纳入考察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法律知识学习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定期进行考试。

录用公务员,应当将相关法律知识列入考试内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