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广播电视设施是社会公共事业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