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或其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1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