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应当向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办驯养繁殖许可证,并向指定的收购单位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