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章 处罚第三十六条已废止阻碍护林员、木材检查员、森林植物检疫员、林政管理人员、林业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