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九条有效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不得占用商场(店)门前场地、通道进行经营活动,确需临时搭建或者占用的,须经市、县(市)有关部门批准。禁止占用人行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道路和桥涵设施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者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