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全省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部署实施。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