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