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现有蚕场应当实行集约化经营。对岩石裸露、沙化严重的蚕场,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停蚕育林。开垦林地种植人参及其他中药材,其坡度不准超过25度,并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用后应当及时还林。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