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藏语文是自治州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主要语言文字。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司法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通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可以以藏语文为主。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