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政工程设施是社会公共财产,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并遵守本办法。对维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