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开挖道路、河道、洪道等市政工程设施的,除责令限期改正或补办手续外,并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损坏设施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