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单处或并处:(一)警告;(二)责令限期改正;(三)赔偿损失;(四)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