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兰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范围,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

区、县城建部门按照划定的范围和权限,或在各自辖区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