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排水单位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规定排放标准,定期向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报送水质、水量等数据资料。上述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或责令停止排放。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