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十条已废止占用、开挖城市道路所缴纳的保证金,属占用类的,待终止占用后,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即予退还。属开挖类的,待竣工验收满一年后,经过复验,如无沉陷,予以退还;如发现沉陷,保证金扣除修复费后退还,如不足抵扣,由开挖单位补足。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