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报送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的矿产勘查储量报告,应当资料齐全,并有以下附件:

(一)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任务书,或者使用单位的委托书,或者与使用单位签定的合同书;

(二)勘查主管部门确认该报告可以提交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的审查意见书;

(三)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下达的矿床工业指标及设计部门推荐工业指标时的技术经济研究论证报告;

(四)矿石加工技术试验研究报告;

(五)其他有关专项研究报告。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